一分鐘提綱
○縣官不是縣官又是什么呢?海瑞的結論是:“縣官真做了一個驛丞(招待所所長)”。
○當招待所所長不是說著玩的,需要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這些東西從何而來?
○所謂的“口大口小”,說透了灰幫化的體制根源。
○明朝政權的灰幫化或黑幫化,走過了一個和平演變的歷程。
○在灰幫和黑幫之間,是否存在一道清晰的分界呢?
吳思 著
作者簡介
吳思,1957年生于北京,中國人民大學中文系畢業。曾任《農民日報》、《橋》等報章雜志的記者及編輯,目前為雜志《炎黃春秋》的執行主編。作品廣泛見于網絡及各類報章雜志。
吳思在上世紀六十年代曾經下鄉,于人民公社中擔任生產隊長,后長期關注中國農業領域。
關于《血酬定律》
《血酬定律:中國歷史上的生存游戲》:“血酬”一詞是暢銷書《潛規則》作者吳思的新發明,指稱那些“用命換來的收入”,或是“為保存生命愿意付出的花費”。此書揭開了中國社會表面現象下的真實面貌,點出了影響中國歷史的一些法則。
作者自述
在我的上一部書里,我描述了造就潛規則的力量,那是一種低成本傷害能力,在官吏手里就是合法傷害權。后來,我繼續追尋這種能力的蹤跡,追究隱藏在各種規則深處的規則。在追究過程中,我看到了一些前人未曾命名的事物,草擬了一些名稱,如灰牢、白員、隱身份、劉瑾潛流等等,并寫了專門的介紹文章。在這輪追究的最后階段,我碰到了更深層的規則,決定規則的規則。
本書最后完成的幾篇文章,提出了血酬和元規則等概念,這些概念代表了我力所能及的深度。所謂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酬報,體現著生命與生存資源的交換關系。從晚清到民國,吃這碗飯的人比產業工人多得多。血酬的價值,取決于所拼搶的東西,這就是“血酬定律”。這個道理很淺顯,卻可以推出許多驚人的結論。如果再引入一些因素,一層一層地推論下去,還可以解釋書中的其他概念,成為貫穿全書的基本邏輯。因此,我把“血酬定律”當作書名。
“元規則”這個概念比“血酬定律”提出得更晚,也更加深入。這個概念觸及了生命、生存資源和資源分配規則三者之間的關系。文中的原話是:“所有規則的設立,說到底,都遵循一條根本規則:暴力最強者說了算。這是一條元規則,決定規則的規則。”如此簡略地點到,只能算探針的一刺。不過,一針刺出,我感到了心臟的抽縮。全身隨之扭動變形。以前所寫的文章頓時有了不同的意義,原先想定的本書結構也改變了。
(明)隆慶三年(1569年),海瑞寫下了一項重大發現。為了使這個人們習焉不察的發現免遭輕視,請恕我繞個圈子,先從這項發現的來歷說起。
一、招待客人的故事
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海瑞在福建省南平縣當教諭(近似縣教育局局長兼官校校長),寫了《驛傳申文》和《驛傳論》。驛傳近似現在的招待所兼郵政局,與教育并無關系,但是海瑞見那些往來的官員及其親友在招待所橫吃橫喝,用夫用馬,巨額負擔竟逼得百姓投河上吊,實在不忍不說話。他上綱上線地寫道,地方官為了獻媚于人,而使小民投河上吊,這是為媚人而殺人。從正式規定看來,百姓負擔根本不至于那么重。他呼吁嚴格照章辦事。
寫下這些話時,海瑞43歲,進入官場不過兩年,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也不夠深切全面。三年后,海瑞出任浙江省淳安縣知縣,他有機會躬行自己的主張,嚴格照章辦事了。
照章辦事是什么意思?譬如,按照當時流行的常規,顯要官員路過淳安,接待費要二三十兩銀子,相當于現在的六七千元。如果巡撫路過淳安,接待費相當于現在的十萬元。而按照海瑞遵循的章程,一般官員的伙食費、下程路上的伙食費、下程用船用夫,僅僅相當于現在的一百四五十元。如果上司駕到,另加一只鵝、一只火腿,市價二錢銀子,再補充五六分銀子的蔬菜,合計不過二百多元。
從六七千元砍到一百四五十元,從十萬元砍到二百元,將上司的既得利益砍得只剩一個零頭,這就是海瑞的照章辦事。這種章程,誰看了都知道要惹是生非,果然,海瑞在淳安當知縣的四年里頻頻惹事……
嘉靖四十年(1561年),海瑞49歲,因為迎送不遠,供應不豐,有吩咐不唯唯應,再次得罪了巡鹽御史袁淳。本來,已經內定海瑞升任浙江省嘉興府通判,官階從正七品升為正六品,經袁御史一鬧,海瑞平調江西興國,到一個更窮的地方繼續當知縣。
二、說破真身
我不厭其煩地敘述這些陳年舊事,因為這些故事從不同方面體現出過客權利的真實邊界。過客的權益不僅可以直接表現為他們的要求和勒索,間接地表現為同級或同事的討好競爭,還可以表現為上級機關的財政提取,表現為兄弟單位的協助申請,表現為部下挨打犯難,甚至可以表現為關于儒家經典的哲學爭論。
在這些一對一的具體關系中,任何一點不合作,任何一點冷淡和逃避,任何一點冒犯,都可能得罪某個權勢者,都可能招致記恨和報復。反過來,讓人喜出望外的恭敬和供應,則可能帶來更好的官運。這才是真正的“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縣官與農民之間就不存在如此密切而多方位的報應關系。
于是,形格勢禁之中,縣官的真實身份也勢必改變,成為他本來不應該是的東西。那么縣官不是縣官又是什么呢?海瑞的結論是:“縣官真做了一個驛丞(招待所所長)”。
這就是我生怕遭人輕視,繞了半天不肯直說的那句大實話。
自從秦朝普設郡縣,誰不知道縣官是什么?所謂親民官,父母官,縣太爺,等等,可是,又有誰扎扎實實地說過一句“縣官真做了一個驛丞”?海瑞的這句話說破真身,在我聽來,猶如洪鐘大呂,振聾發聵。
海瑞這句話并不是一句突兀的感慨,而是對制度變遷所伴隨的身份變遷的完整描述。在繼續闡發先賢的發現之前,特將海瑞《督撫條約》中的這段原文恭錄如下:“州縣理民事,驛遞管過客,祖宗制也。阿諛作俑,流弊至今,縣官真做了一個驛丞,知府之身亦當驛丞之半,殊失初制。”
三、身份的色彩
當招待所所長不是說著玩的,需要大量的時間和金錢,這些東西從何而來?
先說時間。海瑞在私人信件中說,今人身居官位,舍棄職分之內的事不做,日日奔走迎送那些過客。在《被論自陳不職疏》中,海瑞直接向皇上報告說,蘇(州)、松(江)、常(州)、鎮(江)四府,路當沖要,府縣官每日以迎送過客為事。小民有了冤屈,雖然也想替他們分理,卻“日無暇時,往往棄置不理”,結果案子大量積壓。
可見,縣官用來伺候過客的時間,是從百姓那里挖來的。從《后漢書》首創“百官志”描述官員職責,到《明史·職官志》,縣令的欽定任務只有兩方面:對上繳納賦稅,輸送人才;對下宣傳倡導道德法令,維持社會治安,養老扶貧,聽訟斷獄。這就是說,一千多年來,縣官并無接待過客的任務。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有如此多的工作時間用得不明不白,非公非私。無以名之,姑且稱之為“灰色時段”。
再說金錢。海瑞說,淳安縣支應過往、支應上司、支應本縣各項用度的銀兩,從前每丁出銀少則三兩,多則四兩。本職到任以來,每丁只征銀二錢五分。其中縣里的用度少,支應過往和上司的用度多。如果上司憐憫百姓窮困,不拿窮人接濟富人,留意節省,每丁征收二分五厘銀子也就足夠了。我身當一縣之任,上不能請領導裁減長夫賀禮,中不能嚴格執法削減接待費用,不能不繼續征收那二錢五分銀子,在很大程度上沒有盡到父母官的責任。以3700丁計算,海瑞上任后每年征收925兩,過去竟要征收12950兩,而理想的數字只需要92·5兩,高低之間相差140倍。
如果把海瑞上任后征收的銀兩作為正當標準的邊界,從前每年征收的12950兩銀子,只有925兩是應該的,其余12025兩都屬于不義之財,不義的分額約占93%,正當的分額不過7%,實際征收額竟然是正當征收額的14倍。這一大筆不義之財,主要部分用于支應過客和孝敬上司了。孝敬上司的那部分,又有一大筆轉為上級政府支應過客的費用。那么,瓜分這筆不義之財的過客集團又應該叫什么呢?不義集團?分贓集團?黑幫集團?同樣,搜刮并參與瓜分這筆不義之財的知府和知縣又應該叫什么呢?僅僅是招待所所長嗎?是否應該算黑幫分子?
我有點意外之感。為了追究和定義一種身份,又拉出來一筆沒有正面命名的巨額費用,牽扯出一個不知如何稱呼的“過客”集團。為了一個確切的命名,扯出來兩個需要命名的東西。
仔細分辨起來,海瑞的前任多征的一萬多兩銀子,雖然違反了中央規定,雖然有點黑,卻不是獨吞的贓款,也不是純粹的不義之財。依據“非義之義、非禮之禮”的潛規則標準,這筆銀子符合官吏集團內部的“義”,得到了合乎潛規則的分配。因此,這筆錢不是“黑錢”,而是“灰錢”。于是,搜刮和瓜分這筆灰錢的人也不應該被打成黑幫,只能算“灰幫”。
總之,“縣官真做了一個驛丞”,更深一層的意思就是:縣官真成了一個“灰幫分子”。
四、灰幫化機制
海瑞憑借一己之力與灰幫對抗,在長期的階級斗爭實踐中,對灰幫的優勢和灰幫化的實現機制也有獨到發現。
隆慶三年(1569年),海瑞出任“右僉都御史總督糧儲巡撫應天十府”(近似江蘇省的首腦)。在《督撫條約》中寫下了“流弊至今,縣官真做了一個驛丞”的結論之后,他針鋒相對地發布了一系列禁令,并嚴格照章辦事。海瑞甚至動用刑具,親自審訊借用工部勘合(建設部驛傳使用介紹信)的人。很快,官僚集團的抱怨和議論便彌漫開來。
在眾人的攻擊之下,海瑞不過一年就被迫辭職。在寫給皇帝的辭職申請上,海瑞呼吁:伏愿皇上飭令我的繼任者,不要因為我受到誹謗而輕易改變我制訂的政策,“勿謂鄉官過客口大難犯,不可不厚;小民口小,口碑不得上聞,而不恤小民。”
海瑞所謂的“口大口小”,說透了灰幫化的體制根源。早在十年前,在《淳安政事·興革條例》里,海瑞就如此描述了官僚集團或過客集團的信息優勢。他說:大家都說應該憐惜百姓,節省民力,又說接待過客決不可薄。然而,“百姓口小,有公議不能自致于上,過客口大,稍不如意則顛倒是非,謗言行焉。”
這就是說,欺負百姓無妨,上邊聽不見;得罪了過客卻要招致誹謗。這叫廣大追求進步的官員如何選擇呢?他們的權力雖說是領導給的,但大家都懂得“三人成虎”和“曾參殺人”的道理,明白自己的權力其實也是信息傳遞集團給的。為了進步,縣官不能不巴結“口大”集團,犧牲“口小”集團。在這個意義上,灰幫化乃是官員說了算的體制和官僚集團的信息壟斷地位的自然結果。灰幫身份雖然并非欽定,卻是“勢定”的,更準確地說,是政局中互動各方依仗各自實力“局定”的,個人道德的優劣已經無關大局。更何況,厚待過客又不用自己掏錢,完全是“取之百姓”。
五、整體演變的歷程
明朝政權的灰幫化或黑幫化,走過了一個和平演變的歷程。
明初驛遞管理甚嚴,只有很少的軍務和欽差人員可以使用公家的驛站。陸仲亨以侯爵之尊,違規用了公家驛站的馬,便被朱元璋罰往雁門捕盜。
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海瑞出任淳安知縣后,在當地老人中進行過調查,據老人說,近二十年民間比前二十年苦,負擔重;近四五十年又比前四五十年負擔重,這就是因為官員的招待費用越來越豐厚了。
(明)陳全之《蓬窗日錄》卷四中的一則記載,更加精確地支持了這種民間感覺。他說,驛傳之弊,到如今可以說走到了極端。官員無“關”(使用驛傳系統的證明信)而借關,關可以借,便濫借起來。地方官員又乘待客之機自肥自便。例如淮揚驛遞,嘉靖初年,每年接的證明信大約三千。不過二十年,如今上萬了。所用的船也比過去大,需要三倍于前的纖夫才能拉動。由此可見灰幫化進程的速度:二十年間灰度加重三倍以上。
海瑞的抵抗努力失敗后,又過了六十多年,毛羽健向崇禎皇帝匯報說:“驛遞一事,最為民害。”他說,證明信的發放范圍更寬了,不僅互相借用,還轉手買賣了。“差役之威如虎,小民之命如紙。敲骨吸髓,見聞心慘。”他呼吁皇帝懸賞捉拿使用假證明信的人。
證明信泛濫,實質是敲詐勒索權的擴大。以大名鼎鼎的徐霞客為例。崇禎十年(1637)秋,徐霞客在廣西游歷,他無權免費使用公家的驛傳系統。但是,憑著地方官贈送的馬牌(使用驛傳的證明信),徐霞客卻支使村民為他和仆人抬轎趕路。主仆加上行李,動輒要用七八個夫役。村里人手不夠時,還用“二婦人代輿”——讓婦女為他抬轎。此外還要供他吃喝,有魚有肉,“煮蛋獻漿”。
徐霞客是我們的文化精英,但《徐霞客游記》也難免凝結著我們潛規則的文化傳統。他旅游的許多費用,就是憑借捆綁和鞭撻的官府之威,違反中央規定,轉嫁到了農民身上。在躲避逃亡的農民眼里,這等橫吃橫喝的過客無異于黑幫。
崇禎皇帝當然愿意整頓,但多次下令都不見效,終于意識到有驛站就有這些問題,根本無法解決。于是,他來了個一刀切,砍掉驛站三分之一,沒有驛站了看你們到哪里去敲骨吸髓。在這次裁員中有大批驛卒下崗,其中一位就是李自成。
在李自成對明朝開戰的檄文中有這樣一段話:皇上并不太壞,但總是被蒙蔽著。臣下全部結黨營私,絕少有公正忠誠的。于是賄賂和利益都進入官僚集團的腰包,百姓的脂膏都被榨干了。
李自成指控的結黨營私,正是我們所說的灰幫化。我的疑惑是:在灰幫和黑幫之間,是否存在一道清晰的分界呢?譬如,多收了一萬兩是灰錢,兩萬呢?一億呢?在一萬和一億之間的哪一點上,灰幫轉變為黑幫呢?我找不準這個轉折點的位置,但我知道,朱元璋創建的明朝和朱元璋推翻的元朝一樣,其統治集團最后都被百姓看作黑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