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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濟南3月19日訊 因為腰椎間盤突出,淄博患者封某到省城濟南入院治療。在醫院進行髓核摘除術后,封某卻出現了右足運動功能喪失、感覺喪失。經審理,天橋區法院于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醫院被判令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共計32.6萬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據悉,這是法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數額,這在省城尚屬首例。 2001年10月,原告封某感覺右下肢放射痛,經淄博市第三人民醫院CT檢查為腰椎間盤突出。當年11月7日,封某到省城某三級甲等醫院治療。11月9日,醫院對封某進行了椎間盤鏡下髓核摘除術。術后,封某出現右足運動功能喪失、感覺喪失,經外科檢測,封某右小腿運動功能已無法恢復。后原告又到山東、北京、上海等多家醫院就診,均診斷為“右下肢神經完全性損傷”。為此,封某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因其醫療過失而給自己造成的所有損失,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和代理費。 但醫院辯稱,自己無論在手術前、術中,還是在術后,均不存在任何過失。原告的現狀,系其疾病自身原因導致的無法避免的手術并發癥,非醫院的過錯所致。醫院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天橋區法院受理此案后,曾先后對此進行了兩次鑒定,結果鑒定結論均顯示:被鑒定人右下肢神經損害系醫院手術操作失誤所致。 據此,法院于日前對此案作出判決,認為醫院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共計32.6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根據2001頒布施行的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5萬元系我省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最高額。據悉,這在濟南尚屬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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