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一法院推調查令制度 持調查令律師變"法官"
2012-07-20 06:45:00 周衍鵬 來源: 齊魯晚報 我要評論
[提要] 為有效解決案件審理過程中因法官案件太多而無法及時取證的問題,青島嶗山區法院率先在全省推行調查令制度。嶗山區法院執行局李局長介紹,調查令是經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法院申請并獲得批準得到的,由法院統一負責簽發,調查令賦予了代理律師行使法官調查的權力。

▲青島嶗山區法院簽發的調查令。本報見習記者周衍鵬攝
本報青島7月19日訊(見習記者 周衍鵬) 為有效解決案件審理過程中因法官案件太多而無法及時取證的問題,青島嶗山區法院率先在全省推行調查令制度。憑調查令,代理律師可部分行使法官調查的權力,進行取證。
近年來,隨著基層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多,一個法官要同時處理多個案件的情況經常發生,因此很難確保能對每一起案件及時調查取證。而作為律師,雖然經常調查取證,但是由于沒有書面的調查令,在取證過程中經常遇到相關單位不配合的情況,增加了取證的難度。
山東島城律師事務所的欒棟律師稱,盡管《律師法》第35條明確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但在實際工作中,卻頻吃閉門羹,例如銀行說要為儲戶保密,不許查當事人資金狀況等情況,有的單位稱只能向法官出具相關的書面證明。
嶗山區法院執行局李局長介紹,調查令是經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法院申請并獲得批準得到的,由法院統一負責簽發,調查令賦予了代理律師行使法官調查的權力。獲得調查令的律師,可以調取被執行人銀行賬號、存款記錄、戶籍證明、股票股權等一系列財產線索及證據形式。調查令的有效期限為三十天,持令調查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律師共同進行,在調查結束后七天時間內,調查令連同接受調查人填寫的回執要一并提交回法院。目前調查令主要適用于民事、商事案件,其他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等尚未實行。
嶗山區法院民二庭崔庭長介紹,如果代理律師在持調查令取證的過程當中仍遇到被強烈阻撓的情況時,可以向法院申請,由法院親自取證,對于惡意不配合的單位,法院會依法下達司法建議,情節嚴重的,也會處以罰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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