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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語說,一念天堂一念地獄。
今天,“爆三樣”(微信公眾號:sdbaosanyang)的樣哥就想跟大家講一個“一念”的故事。
交通肇事和故意殺人,很多人心目中,這倆罪名差著十萬八千里,然而,交通肇事變成故意殺人,可能就在一念間。
3月18日晚上10點40左右,家住濟南歷城區郭店鎮的7歲男孩小明在山東省道102線曹家館村十字路口處被一輛黑色越野車“撞飛了五六米”,身受重傷。
令人驚愕的是,車上的三男一女竟然支開了小明的奶奶,將受傷的孩子放進了路邊的綠化帶,隨后駕車逃離現場。
目前,小明還在昏迷當中,尚未脫離生命危險。
3月23日上午,濟南警方鎖定肇事車為德州慶云牌照黑色凱迪拉克轎車。今天上午,肇事車輛和4名犯罪嫌疑人向濟南交警歷城大隊濟鋼中隊歸案。
翻看事件前后細節,樣哥唏噓不已——所謂“不作死就不會死”,凱迪拉克上的這幾位,可能硬生生將甚至夠不上刑事處罰的交通肇事變成了故意傷害,乃至故意殺人。
一切都在“一念”之間。
由于現在具體的案情還在進一步調查和認定,樣哥只能先從目前已掌握的情況來分析種種可能性,帶您看看在交通肇事和故意殺人中間,隔著幾個自作死不可活的傻X司機。
文| 敬畏“一念”的守夜人 李大嘴
據被撞孩子小明的奶奶描述,3月18日晚上,她和孫子小明從自家手機店出來,打算過馬路回對面的家里。從手機店出來,走5米就是一個路口,過了路口,再往前走約200米就到家了。

小明走在奶奶前面,孩子走到路口,還沒有過,正觀察有沒有車過來,就在這時,事故發生了。據小明奶奶回憶,肇事的是一輛黑色的越野車,沿工業北路由西向東行駛,“速度很快,一下子把孩子撞飛了五六米。”
小明奶奶一下子懵在了當場,她看見黑色越野車上下來三男一女4個年輕人,其中女子下車后很快又上了車,一名男子也隨即上車。車外兩名男子,一名彎腰抱起了昏迷中的小明,另一名不停打電話,兩人一起向馬路北側走去。
小明奶奶說,她跟在他們倆身后,讓他們趕緊打電話報警救人,他們理也不理,一句話也沒有說。小明奶奶想去喊家人求救,讓人沒想到的是,在她轉身喊人的瞬間,這三男一女分別逃走了——車上的一男一女加速向東逃離,打電話的男子向北逃離,監控畫面顯示,抱著小明的男子將小明往路北的綠化帶里一扔,撒腿就往北跑。
等爺爺奶奶再跑回來,4個人都沒了蹤影,只剩下受傷的小明躺在綠化帶里。
經診斷,小明頭部、腦部均受傷嚴重,肋骨和鎖骨以及腿部均有多發性骨折,目前仍在昏迷當中,未脫離生命危險。
今天上午,肇事車輛和4名犯罪嫌疑人向濟南交警歷城大隊濟鋼中隊歸案。

交通肇事,想必各位客官都明白是怎么回事,但是交通肇事不一定構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司機也不一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比如,司機駕車正常行駛,不小心刮蹭了一位騎自行車的行人,行人摔倒,手擦破一點皮,經檢查無大礙,司機可能僅須要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理解的“花錢免災”。
但是,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到了一定的程度,可能就會觸犯刑法,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判刑坐牢”。
我國《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根據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的不同,《刑法》貼心地給交通肇事罪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樣哥稱它為“LEVEL”。
LEVEL 1: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從這些條件來看,理論上,在小明被撞的這起案件中,即使是司機負主要責任,如果處理得當并且小明如我們所愿沒有生命危險,肇事司機甚至都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沒有造成死亡,沒有重傷三人以上……
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肇事司機可能只須要承擔民事責任,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連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都不用承擔。

LEVEL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是!可是!可是!(重要的轉折說三遍)
本案中,肇事者“自作死不可活”地跑掉了,用法律術語就是“肇事逃逸”了,將原來可能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成功變成了交通肇事罪,而且順手把刑級也上升了一個level !!
《刑法》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注意(6),就是這一條將原本可能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成功變成了交通肇事罪。這還沒完,它還大快人心地將刑級由“3年以下”變成了“3年以上7年以下”。

LEVEL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小明還沒有脫離生命危險。如果,注意是如果小明不幸沒有挺過來,自作死的肇事者可能就要因逃逸致人死亡被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的客官說,肇事者的行為太可恨了,7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太輕。各位稍安勿躁,肇事逃逸者沒有停下“自作死”的腳步,《刑法》及《解釋》也沒有留出漏洞讓他們鉆。
本案中,肇事者趁奶奶不注意,將昏迷受傷的小明扔到路北的綠化帶里這個情節可能直接改變案件的性質。
根據《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呵呵呵~
樣哥去翻了一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是這樣的: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是這樣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小明被撞案件中,4名肇事者有將小明扔進路邊綠化帶置之不理的情節,這一情節很可能給他們的作死之路送上了“神助攻”,有可能因此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乃至故意殺人罪。量刑力度請各位自行揣摩體會吧。

從這起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原本很可能僅須承擔民事責任的交通肇事案,因4名肇事者“一念”又“一念”地自作死,成功變成了可能被以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定罪的案件。
如果司機證照齊全、依法駕駛,撞傷小明后能趕緊報警送醫,并積極支持治療,而且小明如我們所愿沒有生命危險,那肇事司機很可能并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肇事者的逃逸,直接將這起案件“變性”,肇事者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而且量刑很可能是3年起步,最高7年。如果小明不幸身亡,量刑可能是7年起步。
肇事者將被撞傷的小明扔在綠化帶這一情節,甚至可能將交通肇事罪變成故意傷害乃至故意殺人罪。
當然,如何定罪,要根據案件的具體細節和后果來依法認定,量刑越重,往往也意味著后果的嚴重,“爆三樣”的樣哥樣妹希望小明能很快醒來康復,不要出現所謂的“嚴重后果”。
另外,以上討論的,只是樣哥根據所掌握的信息所作的一些推測,并不代表案件事實如此。比如司機有沒有駕照、有沒有喝酒、能不能被認定為自首、會不會被認定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種種細節都將直接改變案件性質和定罪量刑。
樣哥只是希望通過這些推測警醒廣大司機:
交通肇事后逃逸將直接改變案件性質和量刑程度!
不作死就不會死!
“一念”真的會天堂,“一念”也真的會地獄
“一念”會改變很多人的一生。
(部分配圖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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