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王曉亮
責任編輯:劉美顯
辛苦籌備一年多,待自己精心運作的專刊將要征訂、發行時,卻發現專刊是假冒刊號的非法刊物。這一年間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由誰來承擔?日前,市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令《祖國》雜志社賠償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近30萬元。判決生效后,原告張某某及被告《祖國》雜志社不服判決,上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此案開庭再審。
在一審庭審中,法院經審理認為,《祖國》雜志社山東記者站是《祖國》雜志社通過合法手續建立的非法人派出機構,無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其行為產生的權利義務后果應當由《祖國》雜志社享有和承擔。本案中,就2009年12月16日《祖國》雜志社平安山東專刊編輯部與原告張某某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內容來看,系就平安山東專刊的運營管理進行了約定,因此,該協議書的權利義務相對方為被告《祖國》雜志社。2011年2月1日原告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中,雖載明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被告中偉公司,但中偉公司并未在合同中加蓋公司公章,從該合作協議書的內容上看,也是圍繞著平安山東專刊的運營管理進行了約定,故該協議亦應當認定系《祖國》雜志社山東記者站站長林某代表記者站與原告就平安山東專刊的獨立運營管理簽訂的協議,該協議書的權利義務相對方仍為被告《祖國》雜志社。
針對兩份合作協議書是否有效這一焦點問題,市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被告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中的平安山東專刊為未經批準的假冒刊號的非法出版物。因此,圍繞該出版物進行的合作是非法經營行為,兩份合作協議書均無效,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應當是締約過失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張某某在與該記者站合作前在新聞單位工作,應當知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對記者站和期刊出版的相關規定,有義務對合作出版增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但原告未盡審慎的審查了解義務,對合作協議的無效及造成相應損失負有一定責任。被告《祖國》雜志社在與原告合作前即非法出版該刊物,在與原告合作繼續出版該非法刊物過程中處于主動一方,且沒有證據表明原告明知該刊物為非法出版物仍與《祖國》雜志社進行合作,因此,被告《祖國》雜志社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按照8:2的比例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定,因合同無效產生的賠償責任,責任范圍包括締約費用、履約費用和間接損失。在本案中,原告并未主張締約費用和間接損失,因此,只涉及履約費用。綜合計算,法院予以支持的費用共計364347.46元。最終,判決被告《祖國》雜志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損失291478元。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原告張某某及被告《祖國》雜志社不服判決,上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這一案件,并將擇期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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