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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車改革全面實施,將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市、區縣、鎮(街道)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圖片來自網絡)

大眾網淄博5月6日訊(記者 丁穩)今日,大眾網記者從淄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日前,淄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關于印發《淄博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標志著淄博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進入全面實施階段。根據實施方案,淄博市將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市、區縣、鎮(街道)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淄博市公務交通補貼共劃分為7個層級,其中最高為廳局級正職,將補貼1690元,最低為科員辦事員和機關工勤編制人員,將補貼500元。
黨政機關在編人員參加本輪改革
淄博市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群眾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和機關工勤編制人員,先行參加本輪改革。符合參改條件的市屬、區縣屬功能區管理機構,分別按照市屬部門、區縣屬部門參加改革,黨政機關兼任非參改單位職務的人員,按編制所在機關的現任職務參加改革。不得將參改單位的編外人員和在編不在崗人員列為參改人員。
鼓勵淄博市委書記、市長、市人大常委會正廳級第一副主任、市政協主席和區縣、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改革。確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必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淄博市安全系統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單獨啟動實施,市及市以下地稅系統參加同級黨政機關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非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中央、省有關要求另行部署。
公務交通補貼劃分7個層級 500元到1690元
方案公布了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淄博市域范圍內統一執行7個層級的每人每月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廳局級正職1690元、廳局級副職1560元,縣處級正職1040元、縣處級副職960元,鄉科級正職650元、鄉科級副職600元,科員辦事員和機關工勤編制人員500元。駐淄省屬參改單位執行淄博市的補貼標準。
允許參改單位從本單位公務交通補貼總額中劃出一定的比例進行單位統籌,用于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問題,統籌資金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可與全省同步適時適度調整。
妥善安置司勤人員 公務用車公開拍賣
方案規定,要妥善安置司勤人員。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采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留用人員。對未留用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通過內部轉崗、開辟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措施妥善安置;對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員,要做好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工作,并依法進行經濟補償,維護其合法權益,相關必要支出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
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市、區縣相關職能部門統一規范處置。要制定處置辦法,遵循公開公平、集中統一、規范透明、避免浪費的原則,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國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參改車輛的處置收入,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對未能及時處置的車輛,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作,減少車輛閑置浪費,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
保留機要通信和應急車輛、執法執勤車輛
方案指出,主要任務為改革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它車輛。
在符合公務交通成本節支要求的前提下,市級、區縣級黨政機關(含符合參改條件的功能區管理機構)機要通信和應急車輛,在省、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的總量內予以保留。市級黨政機關保留的機要通信和應急車輛,根據人員編制和工作性質,先行在相關部門核定保留5輛以內的車輛,保持正常運行。然后建立統一的集中管理使用平臺,并于2016年年底前到位。其中,人員編制301人及以上的不超過5輛;201人至300人的不超過4輛;101人至200人的不超過3輛;51人至100人的不超過2輛;50人及以下的不單獨保留車輛,實行歸口保障,人員編制與相關部門合并計算,相應的機要通信和應急事務由歸口機關統一保障。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該控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在中央確定的17個執法部門內,市、區縣分別按照各級主管部門核定的一般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數的60%、70%保留;在中央確定的執法部門之外、擁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執法執勤功能的部門,市、區縣分別按照各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數的50%、60%保留;鼓勵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根據實際情況選配專用摩托車作為執法執勤交通工具。
符合保留條件的各類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繼續保留。調研、接待等集體公務出行用車,原則上以社會化方式提供。確有特殊要求、無法通過社會化方式提供的,可適當保留部分車輛,以中巴車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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