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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拼團游引熱議:便捷靈活受追捧 糾紛事故難界定

2017-08-28 09:26:00 來源: 大眾網 作者:

  大眾網8月28日濟南訊   一種通過微信、QQ群等社交網絡平臺組織旅游的模式越來越火爆。按照這種模式,個人在QQ、微信群或其他社交平臺發起旅游項目,在較短的時間內湊夠一定人數,不僅價格相對便宜,而且方式靈活,很吸引人關注。然而,這種便捷、靈活的拼團游,真能讓人來一次“說走就走”的美妙旅行嗎?記者調查發現,處于法律監管灰色地帶的拼團游,以其低成本、易操作受到普遍歡迎,不過在發生糾紛或安全事故時,如何界定責任又成為一大問題。

  微信拼團游備受歡迎

  家住歷下區的徐女士是一位旅游愛好者,兩年前,她與幾個朋友一起拼團帶著孩子去長白山,從此便愛上了拼團游。“因為濟南到長白山沒有直達航班,如果從長春過去交通也不是太方便,于是微信群里幾個志同道合的家長便商量著一起拼團去玩。”徐女士說起第一次拼團游的初衷。“有一位家長特別有出行經驗,被我們推舉為團長,負責訂機票、酒店,安排行程。那次玩得非常棒,6個孩子徒步長白山,走了一天沒人喊累,住的是五星級酒店的套房,最后算下來,每個大人才花了2000多元。”

  在徐女士看來,拼團游在時間安排和旅行節奏方面有較多的自主權,旅游舒適度能夠較好體現;旅游人數達到一定數量也比單個人出游在景區門票以及食宿價格上有更多優惠,價格成本可控;而且,拼團游還可以尋找合適的旅伴,使旅途增添無窮樂趣,不管是網上拼團還是同事、親友之間的拼團,成團之后的旅游者在興趣愛好、個人素養、文化品位等方面相對更具有一致性,旅途也會比較愉快。

  如今,這樣以家長拼團、車友拼團、驢友拼團等為形式的旅游越來越多,但拼團游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亂“拼”、亂“游”帶來的行業亂象,也并不少見。

  

  責聲明成避責利器 拼團游存風險

  利用微信等社交平臺從事旅游經營業務可能引發哪些問題?專家指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容易引發安全事故。微信點贊出游以及俱樂部、驢友會等在組團出游時,往往會有類似“費用AA制,風險自擔,活動發生一切事故后果自擔,本群及人員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公告,這種模式其實類似于社區交友,雙方的交易基礎非常脆弱,加之組織方缺乏救護經驗、災害天氣突發等不可預知因素,參游人自身安全隱患非常大。今年4月,戶外旅游愛好者田叢鑫起訴微信群拼團游的組織者敗訴,就是遭遇了這樣的條款。去年夏天,他和朋友加入開心驢友自助游微信群,前往內蒙古大青溝漂流,漂流中意外造成腰椎體急性壓縮性骨折,他向旅游組織者索賠時遭拒,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組織者不以盈利為目的,由于田叢鑫坐姿不對造成受傷,承擔全部責任。

  二是容易造成大量旅游糾紛。類似“微信組團旅游”的形式,大部分沒有合法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資質,相互之間沒有簽訂正式的書面旅游合同,甚至沒有購買必要的旅游保險,旅行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費用沒有發票依據。游客安全和自身權益一旦受到侵害,往往投訴無門,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三是會產生旅游監管盲區。微信朋友圈以及俱樂部、車友會等形式的自發組團出游往往屬于個人約定,并沒有營業執照,很多不規范行為沒法界定,處于監管盲區,導致此類旅游行為更容易出現問題,“黑導游”、宰客等現象更加難以覺察,給旅游執法取證帶來困難。8月,濟南的郭先生通過微信群參加了一個戶外俱樂部組織的濟南到山西壺口瀑布的拼團游,“去的時候還不錯,行程還算順利。”郭先生說,“回來時,我從當地買了一些特產,放在行李箱里,行李箱就放在大巴車下層的旅行倉內。”取行李時,郭先生覺得有些不對勁,打開包一看,特產不見了。“當時就跟司機反映了這個問題,結果司機反把我罵了一頓,弄得很不愉快。”郭先生找組織者解決,組織者堅稱按照群內的公告條款,自己不承擔任何責任。“本來滿心歡喜,但是卻在吵鬧中結束,感覺這次出游體驗不太好。”郭先生說以后要慎重選擇拼團游。

  經營性質的拼團游較隱蔽 選擇需謹慎

  記者調查發現,通過QQ、微信群和論壇等渠道攬客的“拼團游”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依靠興趣愛好組織起來的純玩“拼團游”;還有一種是具有經營性質的“拼團游”,是旅行社“舊瓶裝新酒”。

  “不過這種有經營性質的拼團游較隱蔽,表面上可能是以‘純玩團’的形式出現,參加者往往被蒙在鼓里,但是一旦‘入坑’,不僅體驗糟糕,也恐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曾在旅行社做過導游的成晶說。“通過社交媒體群拼起來的旅游團,如果真的是自助類、不以盈利為目的旅游活動,則不違法。親戚、朋友或者熟人組織起來拼團旅游活動,大家AA制,這完全沒有問題。”

  對于具有經營性質的拼團游,如果沒有取得相應資質,也沒有得到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屬于違規經營,是不得從事旅游業務的。然而,目前有不少拼團游背后其實是注冊為企業的旅游俱樂部,盡管經營范圍不包含旅游業務,這些企業也參與到通過社交媒體圈拼團攬客中來。更有甚者,一些企業在社交媒體中,以旅游為幌子,拼團成功之后,組織團隊低價游,在旅游過程中銷售金融產品或保健品。這涉及超范圍經營的問題,如果旅游業務不在注冊企業經營業務范圍內,這樣的拼團游就是違法的。

  灰色地帶如何界定?監管、取證是難題

  組織較為渙散、對于安全責任沒有明確界定和保障,違規拼團游為什么還能夠存在?業內人士認為,除了成本低、價格低,這與監管上也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帶分不開。拼團游一般不是很大,通過微信和QQ群組織起來,在半私密性的網絡空間里,監管和取證有不小的難度,如何界定也是個難題。

  在中青旅工作的金先生表示,依靠打法律擦邊球,通過社交媒體招徠游客拼團游,在市場上已經形成了一種現象,這也從側面反映了中國旅游市場的需求旺盛。對于拼團游這種新的旅游形式,不能一出現就一刀切地令行禁止,既然這種新的旅游形式是適應社會需求而產生的,那么就必然有其受眾群體。

  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慶剛認為,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一般旅行社業務的邊界規定并不清晰,很難判定拼團游組織的個人或機構是否在經營旅行社業務。“法律法規雖然講到了旅行社業務是哪些,但沒有特別強調哪些旅行社業務是只能旅行社做的,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做的,這個沒有明確,里面講的招徠、接待也都是很空泛的概念。”宋慶剛建議,拼團游本身也是一種旅游行為,不排除中間可能出現一些問題和糾紛,組織者盡到提醒旅游者購買責任險的義務,不僅可以在旅游事故發生之前理清責任,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還可以將參與人員的風險損失降低,這算是一個第三方風險轉移的舉措。

  拼團游亟需立法規范 組織者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很多拼團組織者是車友會、協會、俱樂部,而不是旅行社,主管和審批單位需要界定。同時,QQ群、微信群、俱樂部、戶外組織做到一定規模,他們不可能一直以非盈利為目的,早晚會走上盈利為目的的道路,對此類機構的監管目前雖然有困難,但是通過聯合執法還是可以實現的。

  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我市今年出臺了《關于加強旅游市場綜合監管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旅游、公安、工商等22個部門涉及旅游領域的相關職責,比如不合理低價游、強迫和變相強迫消費由旅游部門負責,景區(點)敲詐勒索等由公安部門負責,旅游企業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宣傳等由工商部門負責……旅游服務質量投訴由12345市民服務熱線統一受理。

  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蘇號朋表示,對于不具有營利性的AA制的拼團游行為,是屬于個人意愿的帶有娛樂性質的團體性民間活動,這類活動不屬于旅游法規制的范圍。“但是侵權責任法對此卻有明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蘇號朋舉例說,比如,有人通過微信等方式召集了拼團游,但是由于他的判斷失誤,駐扎在山谷里,結果山洪爆發導致人員傷亡,組織者沒有把露營地選好,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法制日報、舜網-濟南日報綜合消息)

初審編輯:魏鵬

責任編輯:王樂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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