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魏鵬
責任編輯:張翼暉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現場。
本報6月4日訊 6月5日是第48個世界環境日,4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近年來青島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情況,發布十大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司法引領作用,提升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據悉,2017年至今,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環境資源案件1063件。其中,生態環境案件173件,資源類案件890件。173件環境類案件中,刑事案件91件,民事案件17件,行政案件65件,其中包括環境公益訴訟案件10件。890件資源類案件中,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204件,農業、林業、漁業承包合同糾紛171件,土地租賃合同糾紛367件,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37件,相鄰關系糾紛22件,排除妨害糾紛(限于資源類)26件,其他63件。
青島中院此次發布的10個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對刑事審判有所側重,包括懲治非法狩獵、非法捕撈水產品、走私廢物、非法采礦犯罪及行政訴訟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等,較全面地反映了目前青島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的特點。 (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梁超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青島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絕戶網”狩獵 捕捉野生鳥
2018年9月3日至10月16日期間,胡某非法在野外采取魚竿架網方法獵捕紅脅繡眼鳥、黑尾蠟嘴雀、普通朱雀、金翅雀、黃雀、棕翅緣鴉雀、暗綠繡眼鳥、小鹀、棕背伯勞、紅尾伯勞、鵪鶉、麻雀、大葦鶯、白頭鵯等野生鳥類。經鑒定,胡某獵捕的90只鳥類全部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于“三有”保護動物。根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的規定,獵捕的90只鳥類價值合計人民幣305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網捕方法狩獵野生鳥類,破壞動植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判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
禁漁期出海 捕撈水產品
滕某、李某、孫某、劉某、吳某等五人分別系兩漁船的船長、代理、大副。李某、滕某預謀在禁漁期內出海捕撈水產品,五人進行分工。 2017年6月份,漁船出海捕撈水產品,同年6月16日,海警偵查人員在漁區將漁船查獲,并當場查獲方氏云鳚(俗稱皮條魚)約89220公斤(后經變賣,得款人民幣152455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滕某等5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決滕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李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孫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劉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排放有毒物 環境被污染
張某經營的某壓花模具公司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2016年5月起,將生產中產生的酸洗廢水直接向外排放。經水樣檢測分析,廠區墻外排污口排放污水嚴重污染環境。經專家意見認定涉案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為人民幣22032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壓花模具公司構成污染環境罪;張某作為被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亦構成污染環境罪。判決某壓花模具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某壓花模具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評估費用,共計人民幣40032元。禁止張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電鍍作業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動。
進口廢塑料 走私廢物罪
呂某(另案處理)明知其實際控制經營的單位某科技公司不具備進口廢塑料資質,為將澳大利亞的廢塑料進口至國內銷售牟利,委托叢某負責聯系使用他人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走私進口廢塑料。 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叢某聯系王某,使用王某經營的某經貿公司的 《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以某經貿公司名義為某科技公司走私進口廢塑料,并以叢某經營的某物流公司名義代理報關該業務。廢塑料通關后,孔某負責聯系倉儲并以某經貿公司的名義在國內銷售。截至案發,共計走私廢塑料37票2500余噸。法院經審理認為,叢某、王某、孔某及某科技公司、某經貿公司、某物流公司均構成走私廢物罪,依法應予懲處。其中,某科技公司犯走私廢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
配套未建成 主體先使用
2017年4月27日,某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在對某機電公司檢查時,發現其在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的情況下,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某環境保護局對某機電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10萬元,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某機電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環境保護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機電公司主張某環境保護局作出涉案處罰程序違法訴訟請求不成立,駁回某機電公司訴訟請求。
收集廢機油 污染了土壤
左某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于某、張某兩人使用自制的鐵管裝置、抽油機,將廢舊機油從小販的車上抽至油罐中,油罐收集滿后,再用油罐車運走。在抽取、儲存廢舊機油過程中,左某等人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致使大量廢舊機油隨意撒漏、傾倒在地上,滲透進土壤里。左某等人共收購廢舊機油 1690余噸,非法銷售金額5745310元。環保局對左某租賃廠區內的土壤進行監測,三處土壤檢測結果超標。法院審理認為,左某等人的行為致使土壤受到嚴重污染,構成污染環境罪。判決左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張某和于某也被判刑。三人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
污水入魚塘 大量魚死亡
李某承包的魚塘位于某化工公司附近,2010年7月一場大雨過后,某化工有限公司南院墻外的“氧化塘”最西側圍堰出現決口,在其南側河流水位較高的情況下,決口處流出的塘內部分污水匯同雨水向北流入了李某承包的養魚塘內。經李某攝像取證及當地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工作人員現場勘查,確認魚塘內水質渾濁、大量魚類死亡,經環保局工作人員清點,整個魚塘死魚數量約為18000條,其中較大的魚和中小的魚各占約一半。評估確認60畝魚塘死魚損失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0年7月2日采用市場法評估的資產價值為360000元。一審法院判決某化工公司賠償損失360000元并承擔鑒定費用4000元。二審經調查,發現某化工公司已基本不再經營,360000元案款很難得到執行;而李某年事已高、家庭困難,急需相應賠償。經二審法院調解,某化工公司主動履行了一審判決。
廢水不處理 直接排出廠
2017年2月至5月間,展某在其經營的石墨加工廠內使用硫酸、重鉻酸鈉與石墨反應生產酸化石墨,在生產過程中將產生的廢水通過管道排到廠房東側土坑內。同年5月,趙某受雇于展某,在生產酸化石墨過程中負責清洗反應完畢的石墨,其在明知展某石墨加工廠無污染防治設施、外排廢水會造成污染環境的情況下,仍參與生產并將廢水外排。法院審理認為,展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趙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二人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判決:展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趙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環評未通過 擅自開了工
某環境保護局于2014年12月30日對某工業公司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其經營摩托車內、外輪胎制造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開工建設并已建成投產,違反了《山東省實施辦法》的規定,決定罰款15萬元,責令某工業公司經營的此項目停產。 2016年11月15日,某環境保護局檢查時,發現該工業公司繼續違法生產。 2017年2月20日,作出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20萬元。 2017年4月17日,某工業公司提出行政復議,某人民政府維持某環境保護局的處罰決定書。某工業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駁回某工業公司訴訟請求。
沒有許可證 非法去采砂
2014年11月18日,案外人王某承包某村東荒復墾土地項目。 2014年12月,王某與代某簽訂轉讓合同,將東荒復墾項目轉讓給代某。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間,代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借助東荒復墾項目施工之機,在該村同三高速公路東南側、小沽河西側基本農田及林地共計15.75畝土地區域內,雇傭挖掘機、裝載機等機械設備非法采砂。經某國土資源局勘測,非法采砂形成的水坑面積為 10501平方米,非法采砂20414.57立方米。經鑒定,非法開采的粗旱砂價值人民幣714510元。法院審理認為,代某構成非法采礦罪,應受刑罰處罰。判決代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代某退賠財產損失人民幣714510元,依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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