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主任簽單40張 海鮮樓法庭討要萬元吃喝費
2010-10-25 16:28:00 作者:趙壁 來源:大眾網—齊魯晚報
本報10月24日訊(通訊員 曾憲權 呂佼 記者 趙壁) 青島某職業專修學院的招生主任在學院簽約的海鮮樓簽單40次,金額達到萬余元。然而飯店去學院結賬時,學院卻不認賬。萬余元飯費沒人埋單,海鮮樓無奈之下將雙方一起告上法院。近日,法院終審判決,由招生主任自己負擔費用。
2007年4月,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香江一路的一家海鮮樓與青島某職業專修學院簽訂消費協議書,約定凡是該學院在海鮮樓餐飲消費可以用餐掛賬,月結賬消費的所有菜金8.8折優惠。
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期間,該學院招生主任張某多次在海鮮樓就餐,先后在海鮮樓開具的40張“點菜單”上簽單掛賬,共計餐費16152元。然而海鮮樓方面按照約定的時間,到學院結賬時,學院卻表示張某沒有跟學校簽訂勞動合同,不是學院的員工,頂多有合作關系,他個人消費不能在學院報銷。而張某認為自己簽單是在擔任該學院招生主任期間,是為了工作進行的職務行為,而且事前或者事后取得了學院方面的同意,統一入學院的賬目管理,認為這些費用理應由學院負擔。
學院和簽單的張某都不肯付賬,海鮮樓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將雙方全都列為被告。因張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他在該學院工作并取得簽單的權利,黃島法院一審判決由張某個人負擔飯費。張某不服上訴到青島中院。
青島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張某在海鮮樓簽單消費的行為是否是經過該學院的授權的職務行為。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在該學院擔任過招生主任,但該學院稱并未授權張某簽單消費。張某在餐館消費的行為無法區分系個人消費還是履行職務行為情況下的消費,而且張某沒有充分證據證實自己有簽單掛賬權利,法院無法認定張某簽單消費的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因此判決張某自己承擔所欠海鮮樓的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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