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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新聞網3月13日訊(本網記者 毛德春) 3月13日,濰坊市工商局、濰坊市消費者協會從2017年度全市受理處置的投訴舉報中選出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為全市廣大消費者依法維權提供借鑒。
案例一:銷售假冒商品 侵權行為被罰
2017年10月17日,昌樂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該縣某商城銷售假冒耐克和阿迪達斯服裝鞋帽,要求查處。經查,從2016年6月起,該商城從福建某批發市場購進帶有耐克和阿迪達斯商標及圖樣標識的服裝、鞋帽及背包進行銷售。經鑒定,系假冒耐克及阿迪達斯注冊商標產品。根據《商標法》相關規定,昌樂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做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查扣假冒商品,并處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經營者虛假宣傳 經核實依法查處
2017年4月21日,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該區某家電廚衛城以某知名品牌名義,售賣其它品牌油煙機,存在欺詐行為,要求查處。經查,該家電廚衛城銷售其它品牌廚衛用品時,突出使用某知名品牌字樣,以引人誤解宣傳達成其售賣目的,消費者舉報屬實。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責令立即停止虛假宣傳,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車輛意外自燃 責任多方共擔
2017年10月,寒亭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其汽車啟動時發生自燃,經鑒定系線路過電流故障所致,4S店以超出質保期為由不予免費維修,保險公司以未入自燃險為由拒絕賠付。經查,車輛一直且自燃前剛剛在4S店做過保養,4S店未能排查出事故隱患,負有一定責任;因線路故障導致自燃存在事故成分,應屬于車損理賠范圍,保險公司不應以未入自燃險完全規避賠付責任;車主是在該4S店入的保險,該保險公司與4S店存有一定的利益關系。經調解,4S店與保險公司承擔維修費用9萬元,消費者承擔1萬元。
案例四:被洗腦狂購保健品 無效果消協幫維權
2017年2月23日,趙女士到市消協投訴,因聽信會議營銷宣傳,在經濟區某綜合經營部購買了大量“蟲草口服液”保健品,標稱“能治百病”,但服用后沒有效果還產生身體不適,請求維權。經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該綜合經營部涉嫌洗腦營銷、虛假宣傳。市消協通過3·15主題晚會對其進行了曝光,并移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查處,市食藥局以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對該經銷公司予以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共計157750元。
案例五:霸王條款無效 消協依法叫停
2017年5月,李女士在濱海區某美容店購買了價值5000元的消費卡。消費期間,李女士懷孕,出于安全考慮,提出退卡,卻被告知卡上已注明“本卡一經售出,不能退卡”,遂投訴到濱海區消協。經調查,李女士反映情況屬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經調解,李女士辦理了退卡。
案例六:酒店消費錢被盜 消協調解來維權
2017年3月31日,王先生在濱海區某酒店就餐時錢包被盜,身份證、銀行卡及2300元左右現金丟失。因酒店餐廳未安裝監控設施,無法提供破案線索,王先生要求酒店承擔其損失未果,遂于4月2日投訴到濱海區消協。經調查,王先生反映情況屬實。根據《山東省消保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標準;消費者在經營者提供的消費場所遇到危險或者受到不法侵害時,經營者應當給予及時、必要的救助。經調解,該酒店承諾加強安全措施,并賠償王先生損失2300元。
案例七:水泥出現質量問題 消協調解獲得賠償
2017年2月,牛先生從青州市某水泥經銷商處購買了13噸水泥,用于新房抹墻。施工結束不久,新房墻面就出現掉皮現象。牛先生要求經銷商賠償其損失,經銷商卻將責任全部推給廠家。牛先生無奈下投訴到青州市消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消費者或者其它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賠償,也可向生產者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可以向生產者進行追償。因生產者和經銷商都有一定責任,經調解,經銷商和廠家共同賠償牛先生損失2萬元。
案例八:訂制家具質量差 消協協調全退還
2017年4月2日,孫女士在某家居商場專柜訂制陽臺櫥柜2套、整體浴室1套,全額付價款3.4萬元。一周后,其中一套櫥柜到貨安裝,孫女士發現多處裂紋,質疑該產品質量,要求退貨。商場同意退貨已安裝櫥柜并補償3000元,拒絕其他退貨要求。孫女士于4月17日投訴到市消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經調解,孫女士辦理全額退貨。
案例九:合同條款欠規范 消協維權返定金
2017年8月3日,劉先生到市消協投訴,稱其于2017年2月25日與市某開發商售樓處簽訂訂購協議,訂購該樓盤住房一套,并繳納定金22000元,雙方約定交1萬抵3萬、總價打98折。但真正交款時,售樓處只給99折優惠,不承認98折優惠承諾。劉先生認為售樓處涉嫌欺詐,要求解除協議、退還定金。經調查,雙方簽訂的是格式空白合同,沒有價格、折扣約定等內容,屬于無效合同。經調解,雙方解除合同,售樓處退還定金。
案例十:違反裝修合同 理應返還定金
2017年8月31日,陳女士到市消協投訴,反映某裝飾公司違反裝修合同,隨意更換設計師,不履行促銷承諾,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定金。經調查,陳女士反映情況屬實。該公司全由一流設計師設計裝修的促銷宣稱與實際不符,存在誤導消費者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調解,該裝飾公司承認錯誤,當場退還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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