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9月4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江蘇辦事處向臺灣某歌星演唱會的組織者———南京富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江蘇省文化傳播中心發出了敦請辦理音樂作品使用許可證的函件,要求演唱會主辦單位為其使用的音樂作品交納“作品使用費”。這在江蘇省尚屬首例。
據了解,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我國港澳臺地區及世界37個國家簽訂了相互代理的協議。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6條“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的規定,演唱會的組織者在演出之前,必須交納音樂作品使用費,并領取音樂作品使用許可證方能演出。否則,將視為對音樂著作權人權益的侵害,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將根據《著作權法》有關規定追究侵權者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音樂作品具有零散、廣泛和即時等易于傳播的特點,作者很難掌握作品被使用的情況并進行監督和控制,使用者也很難就每一次使用的作品向每一位作者取得授權。實行音樂著作權的集體管理,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音樂著作權人的權益,也是音樂著作權管理走上法制化管理的一個良好開端。
根據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規定,音樂作品許可使用費的收取標準,按每場門票收入扣除演出場地費用后的7%付酬,但每場不得低于應售門票售價總額的2.5%。收取費用的80%轉交給著作權人本人,20%用于協會的運轉費用。
據悉,今后,凡是廣播電臺、電視臺、飯店、歌舞廳、咖啡館、音樂茶座等機構、場所使用音樂作品,以及聲訊臺點歌業務、電話等候音樂、手機音樂鈴聲等,都要收取相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