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名“大鐘”的業余詞、曲作者黃曉東,以自己創作的歌曲《打火機》被非法發表使用為由,將歌手田震以及北京喜洋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中華文藝音像出版社等多家公司同時告上了法庭。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歌曲著作權糾紛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黃曉東今天在法庭審上表示,1998年12月左右,一次偶然的機會北京喜洋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人員張衛寧、田震聽到了由自己作詞、作曲的歌曲《打火機》,表示很感興趣,并索要了《打火機》的音樂小樣。此后,北京喜洋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方面一直沒有就是否使用這首歌與自己聯系。 去年7月下旬,黃曉東在北京發現一家音像店出售的田震的新專輯《震撼》中收錄了自己作詞、作曲的歌曲《打火機》,卻根本沒署詞曲作者的姓名。專輯由北京喜洋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一家香港公司聯合制作,中華文藝音像出版社出版。而在此之前,黃曉東從未授權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發表、使用《打火機》詞曲作品。 為此,黃曉東認為北京喜洋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田震以及中華文藝音像出版社等多家公司給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物質和精神損失,要求他們向自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停止發行專輯的盒帶、CD+VCD唱片;同時,侵權的公司分別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至1萬元不等;并要求田震從判決生效之日起不得再以表演的方式演唱《打火機》這一音樂作品。 北京喜洋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田震以及中華文藝音像出版社等的委托代理律師在法庭上表示,希望法院能駁回黃曉東的訴訟請求。他認為,黃曉東首先應用證據證明擁有《打火機》歌曲的詞、曲著作權;對于未在發行的專輯中署名,被告方認為是他們在匆忙中的漏印,并已采取了補救措施。而且,去年8月3日,北京喜洋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曾在《音樂生活報》上發表過有關致歉聲明。律師今天還代表田震表示,她的演唱是按喜洋洋公司的安排和要求進行的,她對漏印作者姓名并無任何責任。 北京市二中法院今天沒有當庭宣判,法官表示將做進一步審理后,擇日進行宣判。 (高志海 李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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