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激情燃燒的歲月》涉嫌抄襲一案在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原告九歌泰來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及被告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話劇團、西安長安影視制作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人民解放軍沈陽軍區政治部話劇團的代理律師對電視連續劇《激情燃燒的歲月》是否涉嫌抄襲小說《我是太陽》和九歌方面是否有權起訴侵權兩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近四個小時的法庭調查及唇槍舌劍的辯論。此案判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在十五日內做出。
庭審持續四小時
上午九點庭審開始,法庭上只有原被告雙方代理律師出席,除原告方代表人在旁聽席上就座,記者未在現場發現被告方面代表。由于前期原被告雙方已經交換了證據,法庭只簡短進行了法庭調查。在法庭調查中小說《我是太陽》的作者鄧一光以原告方證人的身份出庭作證,就小說《我是太陽》的創作過程、主題思想、發表時間及其改編權和拍攝權的轉讓等情況進行了陳述,并接受原告和被告的詢問。而被告方面原本要出庭作證的陳枰、石鐘山等人由于某些原因在開庭前撤回了申請。
全部審理,歷時將近四個小時,于中午12點45分結束。
雙方爭論焦點
在歷時四個小時的法庭辯論中,雙方的主要爭論焦點集中在:一、《激情》是否存在抄襲,二、原告方九歌是否有權訴訟。
是否存在抄襲的五個焦點:
原告
雖然《激情》在片頭部分標明,該劇改編自石鐘山的《父親進城》,但在故事結構、基本情節安排、人物性格塑造甚至對白都對《我是太陽》進行了肆無忌憚的抄襲,明顯的抄襲就多達70余處。
對于被告所提主題有區別一則,原告方提出電視劇原著與電視劇本身是有區別的,但是電視劇與《我是太陽》一書的大量雷同是不言而喻的。
文學創作是作家個人對于某個時代的感悟與思索,他所運用的語言和對于各種情景的描寫都是會帶有自身的特點的,從電視劇原著《父親進城》與《我是太陽》本身來看,不論是主題還是其中的內容都是不同的,如果以《父親進城》來創作電視劇,那就不會有現在觀眾看到的《激情》。
陳枰的父親46年參加革命,50年的時候也不過是一個部隊后勤股長,以這樣的閱歷如何能夠提供《激情》里石光榮這樣一位軍隊高級將領的素材?
被告斷章取義的分析涉嫌抄襲的部分,拿《激情》中石光榮結婚一場戲來說,小木屋是婚禮的洞房,紅棗是洞房的物品。這是一般東北洞房都常見的,這不構成抄襲。但小木屋和結婚形式一樣,小木屋里的私房話都一樣,這就是抄襲了。全世界在小木屋結婚的人私房話絕不會一樣,婚禮的形式也不可能一模一樣。可《激》劇和《我是太陽》是一樣的。
被告
《激情》在故事結構、基本情節安排、人物性格塑造等方面都沒有脫離原著《父親進城》內容。
電視劇與書雖然題材相同,但在主題和故事情節發展方面存在實質性的區別,根本不構成抄襲。
由于電視劇原著《父親進城》與《我是太陽》題詞類似、大的歷史背景相同,人物的性格、經歷、活動地點也很相似,因此,編劇在改編時與小說《我是太陽》的部分內容和情節有類似是符合文學創作的,是"類型創作"難免的,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編劇陳枰個人的家庭環境、父母的閱歷,及其自己曾在東北生活多年的親身經歷,也為其創作《激情》電視劇本提供了創作來源。
原告所指控的其他所謂雷同,或者根本就不沾邊,或者形似實不似,不構成抄襲。
原告方九歌是否有權訴訟:
原告
原告于2001年6月27日購買了《我是太陽》的電視改編權與拍攝權。但是由于被告在《激情》中肆無忌憚地抄襲,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同時也侵犯了原告人作為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人對《太陽》的電視劇改編及拍攝權。
原告的權利在購買到《太陽》的電視劇改編及拍攝權的時候就已經確定,被告在大量抄襲《太陽》一書后,造成原告方已經完成的改編工作成為無用功。
被告
原告指控答辯人的侵權行為并不存在,沒有損害原告的利益。
本案原告沒有訴權,即原告不具有合法的訴訟主體資格。原告不享有對小說著作權完整的管理權和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