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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柏芝VS東洋之花 先輸125萬 再贏51萬
來源:大眾網-齊魯晚報
200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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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廣告違約,香港明星張柏芝被判賠償東洋之花125萬元人民幣違約金,而張柏芝狀告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上海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權案,7月21日上午,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張柏芝將獲得51萬元賠償,雙方最終達成諒解。 2000年9月,東洋之花公司發現張柏芝在為自己產品代言的同時出現在聯合利華的廣告中,故起訴至法院。2002年6月,市高級法院終審判處張柏芝付給東洋之花公司違約金125萬元,但一直未付。7月8日,法官看到媒體“張柏芝來京拍戲”的報道,立即趕至張柏芝住處,要求她迅速履行法院判決。為確保案件得以執行,法院同時辦理了對張柏芝進行邊控的相關手續。近日,張柏芝已將本案全部案款匯入法院賬戶,至此,此案得以順利執結。 2001年,張柏芝在上海太平洋百貨淮海店和華聯超市光靈店發現,由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東洋之花”首烏精華洗發香波和“東洋之花”的各類香皂上均印有自己的肖像,而對方的這些商業行為并沒有征得她的同意。她請求法院判令這三家公司登報向她賠禮道歉,停止侵權并銷毀所有侵權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50萬元。 經過法院的調解,三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于《民事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張柏芝一次性賠償人民幣51萬,訴訟費用與張柏芝各自承擔一半,并且今后不再生產“東洋之花”首烏精華洗發香波和“東洋之花”各類香皂。 (梁宗)
編輯:李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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