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魏鵬
責任編輯:孫翔
來源于“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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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濟寧,到過的人多會對孔廟門前的“金聲玉振”牌坊留有印象。
不知是否是一種巧合,東營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原黨組書記田振玉受賄一案,經上級指定管轄,由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承辦。
人們無法得知田振玉名字的來歷,但隨著法槌的一聲清響,公平正義的金聲響起,田振玉人生音符休止,他面對的,是法律的審判。
“消失”503天后出庭受審
5月17日上午9:28,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在公眾場合“消失了”503天的田振玉重新出現在人們面前,這一次,他不再是以地方廳級高官的身份出現,而是一個涉嫌受賄罪正等待法律審判的犯罪嫌疑人。
1955年出生的田振玉今年已經61周歲,他身穿黑色外套,里面是白色襯衣,滿頭烏發使他看上去精神很好。
田振玉何時被紀委帶走調查的?此前一直沒有確切的說法。今天的庭審中,田振玉主動透露,2015年1月1日晚9:30,紀委工作人員將正在家中的田振玉控制。從此,田振玉便失去了自由,接受紀委調查。此時距離他正式退休,還有不到半年的時間。
2015年4月29日,也就是田振玉被移送檢察機關的第二天,山東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正式通報:“日前,山東省紀委對東營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書記田振玉(正廳級)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經查,田振玉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田振玉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無視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山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田振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今天上午9:30分,東營市原人大第一副主任田振玉涉嫌受賄罪正式開庭審理。
受賄數額隨職務升遷而漲
1976年4月,21歲的田振玉擔任墾利縣新安公社黨委副書記,兩年后任共青團墾利縣委副書記,此后歷任共青團東營市委書記、東營市市直機關黨工委副書記、廣饒縣縣長、廣饒縣縣委書記、東營市副市長、東營市委秘書長、東營市人大常委會第一副主任等職。直至案發前,田振玉的仕途一直都是順風順水。
從基層一步步走來的田振玉對自己的政治生命格外看重,多年來也給人留下了“小心謹慎、腳踏實地”的印象。但是隨著職務的升遷和環境的變化,在各種利益誘惑面前,田振玉沒能守住自己的底線。
起訴書對田振玉最早的一筆指控來自1999年中秋節,此時田振玉任廣饒縣縣長,當地一家企業負責人趙某某以過節看望的名義,趕到田振玉的家中,送去5000元現金,從此一發不可收。從縣長、到縣委書記,再到副市長、市委秘書長、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隨著田振玉職務的升遷,趙某某送的錢也從5000元漲到1萬元、2萬元。2009年,因東營市原副市長陳興鑾案發被捕,引發東營官場不小的震動,為避免給時任東營市委常委、秘書長的田振玉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這一年中秋節和春節期間,趙某某沒有給田振玉送錢。2012年下半年,黨的十八大召開后,看到大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趙某某停止了給田振玉送錢。
從1999年中秋節到2012年中秋節,田振玉先后17次在其家中或辦公室收受趙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26萬元。投桃報李,田振玉也利用擔任中共廣饒縣委書記、中共東營市委常委兼廣饒縣委書記、東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東營市委常委、秘書長、東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趙某某企業用地、懸掛特號車牌、案件處理等方面謀取利益。
受賄還是違規發放貸款謀利?
檢方對田振玉的指控中,最大的一筆受賄是來自張某某的60萬元。張某某是田振玉妻子的司機,多年來和田家較為熟悉。
2011年正是民間借貸風起云涌之時。嘗到了甜頭的張某某想繼續高息往外放貸,但自己不符合貸款條件,無法從銀行取得貸款,于是找到田振玉,讓其幫忙協調銀行和擔保企業,許諾少不了田振玉的好處。1月12日,田振玉便給東營勝利農村合作銀行董事長打電話,并讓趙某某的企業做擔保。10天后,290萬元打到了張某某的賬戶。張某某轉手把這筆錢借給兩家企業,約定的期限到后,張某某拿到了190萬元的利息。張某某拿出60萬元給了田振玉。
對該筆指控,田振玉辯解是和張某某“合作經營,合伙做生意”。如果是合伙做生意,應該有事先約定或者正式合同。但是田振玉一沒出資,二不承擔風險,更沒有相關合同約束,僅僅是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給別人擔保牽線。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這60萬元到底是利用職務便利受賄還是違規發放貸款謀利展開了激烈辯論。
地方高官的“非典型性受賄”

和很多貪腐官員動輒上百萬乃至上千位的貪腐數額相比,15年來田振玉一共收受3人95萬元,在很多人看來,田振玉稱得上一個“清貧貪官”。但辦案檢察官認為,與其他涉案數額巨大的職務犯罪不同,田振玉受賄是一起地方高官的“非典型性受賄”,作案手段較為隱蔽,具有很強的迷惑性和欺騙性。
作為一名有著43年黨齡的老黨員,從公社書記一步步成長為縣長、縣委書記、乃至副市長、人大常委會第一副主任,田振玉走到今天確實令人惋惜。
“多次收錢,單次謀利;長期經營,多次幫忙;職權入股,坐等獲利。三筆事實涵蓋了受賄罪的三種情形,無論受賄花樣如何翻新,權錢交易的本質不會改變,恰恰印證了起訴書中指控的受賄犯罪成立。”分析田振玉犯罪的原因,公訴人石磊認為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未能做到“慎微”。田振玉走上犯罪道路是從不注意小事小節開始的。對于熟悉的人所送的所謂禮金,其一直當作正常的“人情往來”,沒有主動抵制,陷入了“溫水煮青蛙”式的腐敗漩渦而不能自拔,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未能做到“慎權”。田振玉忘記了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的宗旨,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成了為自己謀利的砝碼,未能謹慎對待自己手中的權力,是導致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田振玉在最后陳述中表示認罪,愿意接受處罰,請求審判機關從輕處理。他從理想信念淡薄、放松人生觀價值觀改造、黨紀國法意識淡薄、嚴于律己意識淡化和控制私心利欲的理智淡薄等方面剖析了自己的犯罪原因。同時表示,堅決擁護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嚴治黨,嚴懲腐敗。希望大家以他為鑒,好好工作,走好人生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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