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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曉亮
“消失”503天后出庭受審
5月17日上午9:28,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在公眾場合“消失了”503天的田振玉重新出現在人們面前,這一次,他不再是以地方廳級高官的身份出現,而是一個涉嫌受賄罪正等待法律審判的犯罪嫌疑人。1955年出生的田振玉今年已經61周歲,身穿黑色外套,里面是白色襯衣,滿頭烏發使他看上去精神很好。
田振玉何時被紀委帶走調查的?此前一直沒有確切的說法。今天的庭審中,田振玉主動透露,2015年1月1日晚9:30,紀委工作人員將正在家中的田振玉控制住,并帶到辦案工作區。從此,田振玉便失去了自由,接受紀委調查。此時距離他正式退休,還有不到半年的時間。
2015年4月29日,也就是田振玉被移送檢察機關的第二天,山東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正式通報:“日前,山東省紀委對東營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書記田振玉(正廳級)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經查,田振玉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田振玉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無視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山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田振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今天上午9:30,田振玉涉嫌受賄罪一案正式開庭審理。
受賄數額隨職務升遷而漲
1976年4月,21歲的田振玉擔任墾利縣新安公社黨委副書記,兩年后任共青團墾利縣委副書記,此后歷任共青團東營市委書記、東營市市直機關黨工委副書記、廣饒縣縣長、廣饒縣委書記、東營市副市長、東營市委常委、秘書長、東營市人大常委會第一副主任等職。直至案發前,田振玉的仕途一直都是順風順水。
從基層一步步走來的田振玉,對自己的政治生命格外看重,多年來也給人留下了“小心謹慎、腳踏實地”的印象。但是隨著職務的升遷和環境的變化,在各種利益誘惑面前,田振玉沒能守住自己的底線。
起訴書對田振玉最早的一筆指控來自1999年中秋節,此時田振玉任廣饒縣縣長。當地一家企業負責人趙某某以過節看望的名義,趕到田振玉家中,送去5000元現金,推脫一番后田振玉便收下了,從此一發不可收。從縣長、縣委書記,到副市長、市委秘書長、再到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隨著田振玉職務的升遷,趙某某送的錢也從5000元漲到1萬元、2萬元。2009年,因東營市原副市長陳興鑾案發被捕,引發東營官場不小的震動。為避免給時任東營市委常委、秘書長的田振玉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這一年中秋節和春節期間,趙某某沒有給田振玉送錢。但是第二年便恢復如常,一直到2012年中秋節,趙某某依然奉上2萬元。2012年下半年,黨的十八大召開后,看到大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趙某某停止了給田振玉送錢。
從1999年中秋節到2012年中秋節,田振玉先后17次在其家中或辦公室收受趙某某所送現金共計人民幣26萬元。投桃報李,田振玉也利用擔任廣饒縣委書記、東營市委常委兼廣饒縣委書記、東營市副市長、東營市委常委、秘書長、東營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趙某某企業用地、懸掛特號車牌、案件處理等方面謀取利益。
受賄還是違規發放貸款謀利?
檢方對田振玉的指控中,最大的一筆受賄是來自張某某的60萬元。張某某是田振玉妻子的司機,多年來和田家較為熟悉。
2011年初,正是民間借貸風起云涌之時。一次,張某某輾轉告訴田振玉,說墾利縣一家企業急需要三五百萬元,如能借給這家企業錢,將會獲得高額的利息。田振玉心動了。大家決定湊錢,可是誰都沒有這么多錢。張某某建議以自己的名義去銀行貸款,讓田振玉去協調銀行和擔保企業。1月12日,田振玉便給東營勝利農村合作銀行董事長打電話,并讓趙某某的企業做擔保。10天后,290萬元打到了張某某的賬戶。張某某轉手把這筆錢借給兩家企業,約定的期限到后,張某某拿到了190萬元的利息。張某某拿出60萬元給了田振玉。
對該筆指控,田振玉辯解是和張某某“合作經營,合伙做生意”。如果是合伙做生意,應該有事先約定或者正式合同。但是田振玉一沒出資,二不承擔風險,更沒有相關合同約束,僅僅是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給別人擔保牽線。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這60萬元到底是利用職務便利受賄還是違規發放貸款謀利,展開了激烈辯論。
地方高官的“非典型性受賄”
和很多貪腐官員動輒上百萬乃至上千萬的貪腐數額相比,15年來田振玉一共收受3人95萬元,在很多人看來,田振玉稱得上一個“清貧貪官”。但辦案檢察官認為,與其他涉案數額巨大的職務犯罪不同,田振玉受賄是一起地方高官的“非典型性受賄”,作案手段較為隱蔽,具有很強的迷惑性和欺騙性。
作為一名有著43年黨齡的老黨員,從公社書記一步步成長為縣長、縣委書記、乃至副市長、人大常委會第一副主任,田振玉走到今天確實令人惋惜。
“多次收錢,單次謀利;長期經營,多次幫忙;職權入股,坐等獲利。三筆事實涵蓋了受賄罪的三種情形,無論受賄花樣如何翻新,權錢交易的本質不會改變,恰恰印證了起訴書中指控的受賄犯罪成立。”分析田振玉犯罪的原因,公訴人石磊認為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未能做到“慎微”。田振玉走上犯罪道路是從不注意小事小節開始的。對于熟悉的人所送的所謂禮金,其一直當作正常的“人情往來”,沒有主動抵制,陷入了“溫水煮青蛙”式的腐敗漩渦而不能自拔,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未能做到“慎權”。田振玉忘記了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的宗旨,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成了為自己謀利的砝碼,未能謹慎對待自己手中的權力,是導致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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