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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人民大學傳媒管理研究所舉辦的“深圳報業集團高級培訓班”上,新聞出版總署政策法規司王濤司長談了對新聞出版業法人制度的看法。 一、現在新聞出版業的法人制度不明確 現在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在整個改革的過程中,要盡快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新聞出版業的法人制度。實事求是的講,我們的行業沒有建立起符合國情、體現現代法治精神的法人結構。我們的法人制度就不是很明確,首先法人歸屬就不明確,現在是事業法人企業化管理,整個新聞出版業都這樣,這種法人制度是一種很不明確的法人制度,不存在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這樣一種法人。 由于我國的法人制度的不健全,我國的新聞出版業總體上講,很多出版單位在出版物市場上不是一個獨立的或者一個新型的市場經營主體,所以很多出版單位在市場經濟環境中,在市場競爭中,決策遲緩,很不適應。 二、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 〖HTSS〗新聞出版業總喜歡滿腔熱忱、非常亢奮、全神貫注的研究“假問題”。80年代是討論報紙是商品還是特殊商品。最近又開始研究,新聞出版單位是企業還是事業。我作為新聞出版法制工作者非常悲哀,我們搞了一個個法律法規,人們不看,人們不依照法律法規的界限來討論。 出版條例第15條明確規定,所有的新聞出版單位必須具備法人條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第16條明確規定,所有的出版單位在領取了出版許可證以后,要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15條說所有的單位必須是獨立法人,然后要求你去取得法人注冊,工商管理機關就兩個經營許可證,一個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一個是非法人單位營業執照,如果是事業單位,你必須取得非法人單位營業執照。條例規定得非常明確,我國的新聞出版單位既可以做企業法人登記也可以做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所以這是個假問題,沒有任何規定說,新聞出版單位不能做企業法人,新聞出版單位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公司制改造,成為一個符合市場經營要求的市場經營主體,天經地義,法規允許,為什么還要討論這個事情?為什么討論時要突破禁區,需要你突破嗎?前面連網都沒有。 三、出版單位和主管出版單位之間的關系 新聞出版總署93年發過一個文件,就明確規定了這個關系,更多的強調了政治把關的責任,但對經濟利益關系沒有做明確的界定。因此,造成了我國相當多的出版單位與自己的主管出版單位之間形成了一種簡單的行政上下級的附庸關系。所以,新聞出版單位在市場經營中,缺乏“三自”:自我經營,自我發展,自負盈虧。部委的很多報社、雜志社、出版社,實際上辦成了部委的小金庫,成了部委解決職工生活的菜籃子工程。這樣的一種關系怎么與國外的新聞業競爭?主管部門就想做一個菜籃子工程,只需要做到適度的規模就行了。 去年全世界傳媒集團排在前五位的集團,第一位的是法國維旺迪集團,是393億美金,迪斯尼公司去年294億美金,美國的維亞康姆公司,去年的銷售200億美金,德國的貝塔斯曼157億美金,再下來是澳大利亞的新聞集團,138億美金。我們國家,去年報業銷售最高的是廣州日報集團,廣告收入是16億人民幣,出版社去年銷售最高的是高教出版社11億人民幣,我們和國外的傳媒比,差距太遠。重要的原因是,我國出版產業缺乏做強做大的內在驅動和內在機制,這個和主管單位的責、權、利關系搞不清楚有很大關系。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我個人理解,主管單位和出版單位的經濟關系是有限責任關系,只能根據投資享受有限分紅,或者承擔有限經濟擔保。不然的話,整個報社的同志,在報社運營中的管理要素,技術要素和其它投入算什么,要素能不能轉化為收入?十六大提出來“要素參與分配”,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發展。新聞出版的從業人員個人的勞動體現在哪里,如果這種責權利關系分不清楚,你所有的要素貢獻都變為主辦單位的投入成果。這個問題很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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